加拿大新移民报税疑难解答

内容提要: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 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 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 金/GST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 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 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 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 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 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 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 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 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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