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报税完全手册之二:海外资產如何申报

[环球华报] 对於报税的相关话题,新移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是海外资产申报一项。一些移民也並不瞭解为什么要申报自己的海外资产,对此,加拿大税务局要求提供海外资产,主要是为了防止例如洗钱等犯罪活动。 

“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註册会计师李金萍解释说,虽然有人经常住在加拿大境外,但仍在加拿大保留“显著的居留联繫”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通常就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居民”(factual resident),虽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税法上仍被视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申报所得税。 

李金萍提醒,所谓有“显著居留联繫”在加拿大包括: 

*在加拿大有家,有居所; 
*在海外时,配偶及抚养亲属在加拿大。 

对於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因为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有税务协定(tax treaty),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可能与来自臺湾和香港的移民不同。据李金萍解释,1998年2月24日税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若是“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而又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根据税务协定上的tie breaker(判断究竟归属哪一国的因素),一旦判定是协定另一方国家的居民,那么就是加 
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即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又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李金萍提醒,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资所得、在加拿大经常生意的营业所得、应课税的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出售或处分应课税加拿大財产,例如,加拿大境內的房地产、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报加拿大的所得税。但在加拿大的投资所得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就源扣缴,就算完税了,不必再另行申报。而作为非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財产均是不需要申报的。 

若判定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中国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在加拿大所申报的所得税乃是全球所得,还需要依法申报海外財产。在申报加拿大所得税时,就中国所得扣缴的所得税可以抵扣外国税款减免额(foreign tax credit)。 

■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签订的税务协定,分四层判定归属认定的因素为: 

1、永久性的家 
2、个人及经济关係何处更亲密(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也就是所谓的 
生活重心(center of vital intend)。 

3、习惯性的居所 
4、国籍 

如果永久性的家在中国,不是在加拿大,则可以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同时也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则不需要申报加拿大境外所得。 

若中国及加拿大两边都有永久性的家,就需要根据个人关係,例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处,其他亲人,社交活动,医疗保险,所参加的社团活动,服务的单位或积极参与经营的企业等经济关係等是在加拿大多还是中国多,哪一边的关係较紧密,就算是哪一边的税务居民。如果两边生活不分轻重,则看哪一连是习惯性的居所,也可以说一年中哪一边住的久一些。如果两边几乎住的时间一样久,则看所持的是中国护照还是加拿大护照。 

海外资产申报时间 

如果確定为税务居民,对於海外资产申报的时间,李金萍提醒,新移民登陆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的当年不需要呈报各项海外財产申报,到第二年才需要申报。例如,郭先生于2005年5月6日由中国大陆抵达加拿大移民登陆,並且成为税务局民。郭先生需要从2005年5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全世界所得申报2005年的个人所得税。2005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4月30日,但在这次的申报中,郭先生並不需要呈报2005年的海外財产申报,但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需要申报2006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要申报2006年的各项海外財产。 

虽然第一年的海外財产申报不需要呈报,但李金萍还是强调,成为税务居民时,各项海外財产,无论是自用或是投资所用,其产权持有文件,公平市价估算的方法及价值都需要保留完整以备日后查找考证。对於商业移民者,当初移民申请提交给移民官证明有足够財力移民的资产负债表也应保管好,以防將来若被查税时会用到。 

对於有移民担心,海外財产应该儘快在一年內带入加拿大,否则就会成为日后所得,需要缴税,对於这种说法,李金萍回答,移民前即已持有的財产日后陆续由海外转移至加拿大,若財产本身不增值,例如存在加拿大境外的银行存款或现金,日后本金部分汇来加拿大时,无论是移民之后多久的事情,都不会构成所得,也不需要缴税,只有在移民之后,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才需要申报並交税。对於日后可能增值的海外財产,例如股票或房地产,在成为税务居民后产生的譬如股息或租金则需要纳入加拿大的所得申报,將来海外財产出售时,只有增值的部分才算做所得,原来的成本不会构成所得部分。 

对於海外的自用房地产出售的所得,李金萍认为,加拿大税法规定税务居民財产的交易,不论增值贬值,都需要在交易的当年列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出售海外房地产可能有鉅额的资金汇入加拿大,將来若被税务局查税,银行账户有大笔钱存入,当年的所得税表若没有清楚交待这是海外出售房地产的款项(是財产非所得,因无增值利益),就可能有麻烦。 

海外资产申报细节 

税务及信託顾问凌炳溢表示,如果在海外有多个银行户口,则需要將多个银行户口的金额累积,若总数超过10万元以后,则也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另一种情况,如果只有一个银行账户,但此账户在2006年2月份时有超过10万元的金额,但在2006年12月份时,此笔金额已花费,账户中只有100元,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凌炳溢提醒,一年的任何一个时间內,银行账户若曾有超过10万元的金额记录,在申报时则需要做为海外资产申报,申报表格为T1135。 

凌炳溢还提醒,对於海外的自用房屋不需要作为海外资产申报,但若房屋是用做生意或出租则需要申报,即使房屋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也算做出租所用要进行申报。 

对於不申报海外资产的处罚也是相当严重的,凌炳溢提醒,如有海外资产而没有申报,被查出的话,將处以每天25元的罚款。如果有意虚报海外资产金额,將会在今后24个月中处以每月500元罚款。24个月之后,如果还未申报,將会以海外资产总额的5%为罚款。 

新移民对海外资产申报的误解 

对於海外资产的申报,对很多人来说是个烦恼。因为很多人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不瞭解,而且有很多 
误解。其中,最大的误解是认为一旦申报了海外资产,那么就会被加拿大政府徵税。投资理財顾问 
顾军认为,其实,这些资产的本身並不产生税务问题,而是从这些资产上再产生的收入,才需要计 
入个人的收入申报所得税。 

顾军举例说,李先生在2005年8月登陆,他申报了100万加幣的海外资产。由於这100万资产是李先生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前积累的合法资产,所以,这100万加幣资产是税后的资产,没有必要再交税。但是,李先生登陆之后,他就成为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之后李先生所有的收入,包括这100万资产上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是否在加拿大,都必须计入个人的收入申报所得税。 

顾军提醒,申报海外资产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相反,由於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不瞭解,反而造成了许多问题。例如,林先生由於不瞭解海外资产的实质,道听途说了一些“建议”,於是错误地决定不申报海外资产。几年后他突然发觉他面临极大的困境:海外的钱无法转进来,加拿大又需要钱应付诸如购房和生活之类的开支。如果他硬要把钱转进加拿大,这些资金很可能被税务机构认为是他的海外收入。这样一来,交的税是非常可怕的。 

顾军指出,有的新移民採用隨身带现金的方法。但是这个方法也是非常无奈的。一方面很难存入银行,因为存入一定现金时,银行需要填表登记,会有记录,另一方面由於能够隨时带的钱很少,几乎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顾军认为,海外资产的申报是每个移民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一旦报错,面临的罚款是相当厉害的。除了罚款,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税务指控。典型的例子是住豪宅,开名车,但是无法解释收入来源。他还提醒,在现在的资讯时代,监控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一旦税务机构採取行动,麻烦是非常大的。 

■相关链接:报务小问答 

近日本报接到大量读者对於海外资产申报的相关问题,现在將问题整理如下,由投资理財顾问顾军解释。 

问:有新移民认为,由於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应该多报 ,这样以后海外资产的所得就可以少交税。例如,汪先生本来有11万海外资产,在登陆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他申报 15万。汪先生认为,如果这11万元的利息所得为5万元,不过由於申报时为 15万元,实际上他只需要交1万元的资本所得,而不是5万元。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由於海外资产申报只需要在一个范围內打勾,所以,灰色地带很多。但是,问题是一旦税务稽查,你必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比如,这位汪先生申报 15万,但是,他必须提供具体15万资产的构成,和收入的证明。 

问:对於居住在中国大陆,没有加国移民身份的父母,赠予子女的金钱 ,是否算做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是否需要申报? 

答:赠予子女的金钱不算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不需要申报。但是,可能需要提供在赠予前资产 
属於父母在证明。 

问:作为技术移民,在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但若移民加国后,把国內的房子卖掉,所得的钱超过10万加幣,若將此笔钱带进加拿大,税务局是否会质疑此笔钱的来源 ,由於此笔钱之前並没有申报,是否会有麻烦? 

答: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只有保留具体的文件,没有问题。 

问:移民来加,由於海外资产低於10万元,所以以前並没有申报过。但在2006 年时,回国后,带入超过10万元,由於此笔钱是向国內的朋友借的,是否要申报?应如何申报?是否要提供借据等支援 
文件。 

答:不需要申报,但是要准备足够的文件以应付可能的税务稽查。 

问:夫妻共同移民加国后又离婚,丈夫在中国,妻子和孩子继续在加拿大生活。离婚后,丈夫从中国给妻子匯了一笔钱作为赡养费,这笔钱是否算做妻子的海外资产,是否要申报? 

答:不需要。 

问:海外资产超过10万元加幣,但在加国为低收入者,若申报了海外资产后 ,是否还能享受到加国的各项福利。 

答:要看具体的福利。有的福利和收入有关,不受资产的多少影响;有的收入和资产多少有关,会受到影响。但要注意的是,由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例如利息等也是收入的一项,在各项福利的评估中,如果涉及到收入一项,海外资产的收入也应考虑在內。如果收入总和加起来超过福利所要求的收入金额,则不符合该福利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