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今年大张旗鼓严打海外逃税,本月更公布已有44人遭定罪。一般人以为只有利用海外「逃税天堂」的「大鳄」才有可能被税局盯上,并被列入「境外定罪」(Offshore Convictions)的名单上,但其实44人中,就有一名华裔只因未报美国柏文近6万元的租金收入,即被定罪,而他完全没利用任何「逃税天堂」。税局承认「境外」的定义属于广义范围,未必只针对「大鳄」,一些较轻微逃税的「虾毛」,一样会被列入境外逃税名单。
卑诗2华裔遭「境外定罪」
根据CBC报道,卑诗省一名国税局华裔前审计员马凯明(Mathew Kai Ming Ma,译音),在2010年因为未上报自己在美国华盛顿州出租柏文的57,958元租金收入,他又申报抚养双亲以减税,但事实上双亲却住在香港,因此遭国税局定罪,罪行被列入「境外」。
此外,列治文一名华裔陈姓商人(Robert Chen)在2008年因为少报496,530元收入,结果被税局重罚10.7万元,并被判15个月有条件刑期。政府认为他经营从中国进口服装的生意,怀疑他未上报的收入由此而来。
陈先生的代表律师希拉(Ravi Hira)指出,陈先生的名字被列在税局2011年「境外定罪」(Offshore Convictions)的名单上,并称「罚款32万元,坐监27个月」。他批评税局的名单错误百出,因为陈先生并非在境外被定罪,而且所公布的罚金及刑期也有出入。
联邦政府公布,在2006至2012年间,有44人因以海外资产进行逃税行为而遭定罪。但渥京以牵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这些人士被定罪的细节。最后在资讯自由法的压力之下,税局最后公布了其中25人的姓名,陈先生的名字便是其中之一。
不过根据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的调查,25人中只有8人,确实因利用「海外逃税天堂」例如卡曼群岛、百慕达等隐瞒海外资产而被定罪。8人中更有两人,是2008年魁省一宗大型反黑案件中被捕的黑帮成员,因为刑事罪名而牵扯出海外逃税的情形。
加拿大税局刑事调查部门负责人Claude St-Pierre表示,税局对于境外定罪的「境外」一词,有比较广义的阐释。他称只要逃税者把钱放在加拿大境外,也能归类在「境外定罪」上。
「我们定了他的罪,罪名是逃税,他又有钱在海外,我们要追那笔钱,这就是原因。」他强调,罪犯可以用逃税所得,在海外购买资产或存钱,这也是境外逃税行为的一部分。
联邦政府于今年3月公布的2013预算案中,首次提出「阻止国际逃税计划」,对逃税达10万元或以上的「大户」个案,更提供「悬赏」鼓励举报海外逃税行为,最高赏金可达所追税款的15%。从2015年开始,税局也将要求所有经手跨国电汇的银行或机构,主动申报跨国电汇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交易纪录。联邦政府更于本月8日宣布在5年内拨款3,000万元,成立专责调查逃税部门打击国际海外逃税问题。
明报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