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裔移民接税务局购房资金来源查税通知

加拿大华裔移民接税务局购房资金来源查税通知 

加拿大多伦多数名华裔移民从今年(2016)9月中开始,陆续接获由联邦税务局发出的查税通知书,要求他们为在本地购置的多栋房产提供有关购房资金来源的证明,并明确表示怀疑他们购房的资金来自海外。

对此,多伦多的华裔会计师、税务上诉师胡商认为,上述个案反映了联邦税务局已针对本地购房较多的华裔移民采取了行动,意欲查明他们购房的资金来源,很可能与联邦政府采取措施给楼市降温有关,从而进一步阻止来自中国大陆的热钱流入加拿大的房地产市场。

近期接获多宗类似求助个案的胡商说:「在这些华裔移民中,有的人购置了5栋房屋,有的则购置了11栋房屋,这些房屋全部用于出租,业主也向税局申报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他指出,上述多宗华裔移民被联邦税务局查税的个案皆有以下共同的特点,包括:第一,是次查税针对的是购房数量多的华裔移民,被查税的人士拥有5至11个物业。

第二,被查税者每年申报的收入均偏低,明显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多栋房产。

第三,联邦税务局在查税通知书中明确表示,怀疑被查税者购房的资金来自海外,并要求后者填写一份长长的海外资产拥有状况表格。此外,被查税者还被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的银行、资产和负债等文件。

第四,联邦税务局在过往针对购房资金的来源查税时,通常仅追溯2至5年。但联邦税务局的是次查税行动是根据被查税者购房的历史而定的,如果后者在过往10年内都曾购房,就会调查其在过往10年的税务情况。

第五,被查税者均在过往申报过海外资产。

会计师建议证明资金属非纳税收入

针对上述多宗查税个案,胡指出,联邦税务局正常的查税和税务重新评估的期限是3年,即3年以前的年份税局就不能查了。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税局能够证明纳税人的疏忽或舞弊,3年以上的报税不真实,那么税局可以不受这3年的限制。因此,如果税局选择查10年或更多的年份,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但在实施方面则有困难,因为对于一般性的交易文件,税法仅要求纳税人保留6年。

胡商向上述被查税的移民提出如下建议,包括:第一,鉴于税局是次查税针对的是购房资金的来源,因此,应付查税的工作重点应是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属于非应纳税收入,而不是填写海外资产拥有状况表格。

他说:「被查税者是否应填写海外资产拥有状况表格以及如何填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现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恐怕又搞出新的问题来了。」

第二,在应付查税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文件证明,不能停留在口头或书面解释。

第三,非应纳税收入包括移民加国之前的资产,包括亲友赠与或继承遗产等,但必须提供遗嘱和银行文件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如果夫妻两人中有一人是非税务居民,来自非税务居民的资金与加拿大无关。

胡举例说,有一名接获查税通知书的华裔移民,其在本地购买多栋房产的资金来源就包括了其配偶作为非税务居民的收入,以及其本人在移居加国之前借款给朋友,后由朋友归还的欠款,且有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便能清晰地说明购房的资金来源。

买屋者申报收入很低 税局有兴趣查资金来源

胡商分析税务上诉案后发现,凡是被联邦税务局选中开展全面查税并适用于净资产评估的纳税人,均具有3个共同的特点,分别是:第一,曾在近几年购置过房产;第二,申报的收入过低;第三,从事现金收入的生意。

他说:「这并不是说凡是具备上述3点的一定会被查税,但被查税的纳税人中大都具有这3个共同的特点。」

胡分析说,纳税人曾在过去几年购置过房产,是联邦税务局查税的第一要素。这一要素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包括:人们的购房信息在政府记录在案,为税务局寻找查税对象提供了线索和方便;人们购房说明了房屋的业主有一定的资金流动,所以具备查税的潜力;一旦税务局查出问题,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扣押还债最好的保证。

胡商又指出,纳税人买房本身不成问题,但如果纳税人近年来报税时申报的收入很低,便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好奇。税务局有兴趣了解纳税人是否真的有免税的资金来源,例如来自移民加国之前的资金或资产、来自亲友的馈赠或遗产继承等等。

他还指出,税务局要寻找那些隐瞒收入的人,如果人们仅仅购置房产和申报很低的收入,在一般情况下还不能给税务局足够的信心来确定房屋的业主已经隐瞒收入的事实。

他说:「税务局根据大量税务诉讼案件发现,如果税务局除了能摆出纳税人买房和申报很低收入的事实之外,还能指出一个有可能隐瞒收入的来源,主要是有现金收入的生意,如餐馆、杂货店、住宅装修等,法庭就较容易接受有关纳税人隐瞒收入的假设。」

联邦严查跨国公司利润转移 罚款3年飈7倍

加拿大联邦政府誓言加大力度执法,针对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海外以避税的做法,而税务局早已开始行动,对违规公司的罚款金额近年迅速飈升。联邦政府在最新预算案内承诺加强执法,遏制公司滥用一种名为「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合法手法,不当转移利润至低税国家。而税务局多年以来,一直在大力遏制这种滥用系统的做法。

从税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不当转移定价个案的平均罚款,从2012年的340万元,升至2015年1,590万元。同时,罚款额从2012年5,860万元,增至去年4.785亿元,因为受查个案数量与涉及交易的金额俱有上升。

金融顾问集团里克特(Richter)跨境税务专家霍甘(David Hogan),依据资料索取法例获得最新数据。霍甘说,罚款金额巨大,而且继续攀升,这只是个开头。

按照转移定价规则,公司可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签署合约与收取费用,但一些个案中,公司不当浮报低税国家的成本,借此将利润转至那里。问题在于如何决定什么是适当成本,从Tim Hortons的商标执照,到铀矿出口合约的价值,到部门之间如何分摊研究开销。

法斯肯马蒂诺律师行(Fasken Martineau)税务主管斯蒂夫斯(Christopher Steeves)说﹕「转移定价在很多方面来说,是艺术多过科学,因为你没有具体数字,只有一个范围。」他说,他看见加拿大跨国公司面对愈多定期审计,转移定价受到质疑,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审计与再评估。

何为适当做法的标准在1997年改变,当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决定,公司之间必须设立独立合约,类似两间不相关公司的做法。

自那以后,许多加拿大公司遭税务局追索税款,例如Spin Master Corp.玩具巨擘去年12月同意1,500万元和解协议﹔铀矿公司Cameco本周在税务法庭抗辩,涉及税款可能高达22亿元。

联邦政府在预算中列明4.44亿元,在5年中增加资源,并对大公司实施更严格的报表要求。

(来源:明报, 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