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家庭信托(Family Trust)常识

加拿大家庭信托(Family Trust)常识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什么

加拿大家庭信托不是一种投资,而是一种法律架构,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由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三方组成。委托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差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李嘉诚基金会”。

实际操作中,现有财产拥有者为了继续掌管资产并自己受益, 而把自己设为Trustee, 而让非受益人的亲友为Settlor, 由其象征性地捐献一块金币或银币, 以启动信托。

1. Settlor 不能同时又是Beneficiary; (如果请托人(settlor)同时也是受益人(beneficiary),或者请托人有权或者影响信托财产的分配,那么这种结构的信托叫倒转信托(reversionary trust)。这种信托应当避免建立,因为在加拿大税法体系里,这种信托是不能享受税务优惠的。)
2. Settlor 可以同时是 Trustee;
3. Trustee 可以同时是Beneficiary;
4. Beneficiary 可以多个, 比如家庭所有成员, 以及他们将来的子女;
5. 信托可接受任何人的捐赠;

常见的家庭信托有四种

一、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OR Inter Vivos Trust) (华人社区常说的“family trust” 多属于生前信托)
• 在生前设立,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资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 生前信托一经设立就生效,财产所有权将马上转到其受益人。因此很多人使用生前信托来分摊家庭收入,来减少每年的个人所得税。
• 委托人可以持续的将财产放进信托, 信托亦接受捐赠;
• 因为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在生时就转移了,因此在委托人过世后,生前信托中的财产都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

二、 至我信托(Alter Ego Trust)
• 是委托人在生时建立的信托关系,目前要求建立人年龄在65岁以上,建立人可以在在生时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免税转移到信托里,该信托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在建立人离世后,快速地分配资产给受益人,从而避免遗嘱认证程序并且潜在的遗嘱被挑战风险。

三、 配偶信托(Spousal Trust)
• 委托人可以在在生时或去世时的信托关系,其主要的特点是可以将资产转移给幸存的配偶来延迟增值税。

四、 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 又称为生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 在遗嘱信托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与其它的遗产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和缴交资产税。
• 在委托人过世前都可以更改遗嘱信托,只需写一份新的遗嘱就可以。
• 这类型信托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通常是设定子女为受益人,建立人将资产放入信托里而不是立刻分配给子女以保障子女未来可能的婚姻和财政状况化,遗嘱信托可以再设立的时候清晰地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以何种方式分配财富给受益人。 客户设立遗嘱信托往往是担心子女的状况还未稳定,可能还无法理性支配这笔财富,所以通常制定较大的机构作为受托人来保障资产的安全和专业的管理。很多时候发起人甚至会隔代指定受益人,所以市面上经常讨论的家族信托,百年传承就是指的这种情况。

家庭信托举例:

家庭信托例一:

姜先生拥有一家运营公司 (A Company ) 和一家投资公司(B Investment Ltd), 他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 结构如下:
Settlor: 姜先生的母亲(或朋友), 购买一个银币($10元),启动信托;
Trustee: 姜先生; Contingent Trustee: 钱太太
Beneficiaries: 姜先生, 姜太太, 投资公司,姜儿子(及其子女),姜女儿(及其子女)

1.姜先生把2家公司的股权捐赠给信托(capital gain realized)– Estate Freezing Strategy; ( the trust will be the owner of two companies).
2.假设ABC 公司今年有税后利润100万, 全部付给信托, 姜先生作为Trustee, 在 Beneficiaries 中做如下分配:
1) 姜先生:10万; 4)姜女儿:0 (未成年)
2)姜太太:10万; 5) 投资公司: 75万
3)姜儿子: 4万;( 20岁,上大学)
剩余 1万留在信托,存款,无利息;

Family Trust 家庭信托例二:
假設您有一名即將進入大學第一年的18歲女兒,將在另一個城市入讀大學,您希望為她提供一些經濟援助。您已決定準備每年提供2萬元來資助她的學費、書本、交通和生活的開支。她將是一名全日制學生,不會有任何其他收入。如果您直接由自己公司來付出那2萬元,便需要從您的公司中提取大約3萬元的股息並以個人名義納稅。如果您處于最高的稅階,那麼您將為那3萬元股息支付約1萬元稅款,課稅後才淨得2萬元,用以支付女兒的教育開支。另一方面,如果您的女兒是您的家庭信托的受益人,該信托可以直接向她分派2萬元的股息收入。由于您的女兒沒有其他收入,股息稅務寬免可讓她絲毫不用為這筆股息付稅,並且把這筆2萬元的股息收入用來支付其教育開支。這項安排的結果是每年節省約1萬元。就4年學位課程而言,省下來的稅款合共4萬元。

家庭信托的纳税条例

家庭信托等同于一个纳税人, 次年3月底前申报T3税表;
家庭信托的收入如果没有分配给受益人, 按最高税率征税(interest: 53.53%; Dividend: 45.3%)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信托(Trust)的主要优缺点:

信托是遗产规划中一个常用手段。通常来说,信托有三大优势。
1、收入的分割从而为家庭成员避税,是有效的财务规划工具。
2、保护资产不受某些债务影响。信托可以有效地躲避第三方债券人索偿,并且一定程度地保障其他的财务状况变化。
3、避免遗嘱认证费。信托可以指定收益人,通过指定受益人转移的财产分配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程序,起到节省费用的目的,并且同时信托可以避免遗产分配时面临的潜在官司诉讼。
4、在未来可以调整的继承规划安排;
5、维护家庭财富和交易的私密性,否则在某个家庭成员过世时公众能够从法庭记录中查询到;
6、对财产的控制不受过世或者拥有期限的影响;
7、为不能够自给的成员提供保障(儿童,残疾或者老年)

信托的局限和缺点:
1、建立家庭信托手续复杂,维护成本高。费用较遗嘱相对较高,如果发起人自己就是受托人的话,信托不会有额外的托管费用,但是如果聘请专业的信托公司,则每年都会收取一定的信托管理费(留意:信托管理费跟信托内部的投资管理费是两个不同概念) 同时,信托需要支付一次性的律师费用和每年的额外报税费用。
2、节税效益有限。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是,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Gift Tax),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可达45%。另外,某些国家如加拿大,家族信托是每21年征收一次所得税,信托一般年限为21年,21年后信托内的资产就会被视作卖出而产纳税收入。往往在这些年份面临较大的税务压力。
3、留在信托里的收入按照最高个人税率缴税,所以不出意外受托人都会把信托内收入分配给受益人,所以信托的税务规划功能减弱。设置信托的主要目的应该是财富保障。
4、一般来讲,在开设和操作家庭信托的时候必须谨慎。也必须找律师起草文件,程序繁琐,收费不菲。
5、家庭信托要求每年3月31号之前按年退税,当然具体情况需要咨询会计师,家庭信托的资产分配每年都需要提交T3表,十分操心。
6、Beneficiary 无法更改。一旦信托建立,无法更改Beneficiary,为将来的家庭变化埋下隐患。
7、容易引起家族股权纠纷。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它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置工具。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如果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而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香港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

家庭信托vs保险规划:

1. 资产隔离,债权保护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YES

2. 指定收益人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YES

3. 私密性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YES

4. 避免遗产认证费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YES

5. 对现有企业利润在家庭成员间灵活分派, 即时节税;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NO

6. 加倍享受约80万元的Capital Gain Exemption ( 2016-$82.4万)
家庭信托 YES 储蓄型保险 NO

7. 做为投资产品对资产进行安全稳定投资
家庭信托 NO 储蓄型保险 YES

8. 保险功能 (Death Benefit 呈倍数放大)
家庭信托 NO 储蓄型保险 YES

9. 资产延税增长
家庭信托 NO 储蓄型保险 YES

10. 遗产完全免税
家庭信托 NO 储蓄型保险 YES

11. 维护费用
家庭信托 高 储蓄型保险 无

 

仅供参考。